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那么此次修改,对于整体政策是怎么调整的?15.4%又是如何计算的?在哪些机构借的钱受政策影响呢?黑猫邀请了雷家茂律师对此作出专业解读。
整体政策是如何调整的?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的条文是比较多的,但对于实质性内容的修改其实并不多,个人认为最为重大的修改就是关于法定利率的调整,以及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情形。
关于法定利率的问题,旧规采用的是“固定制”,借款年利率为26%、36%,而新规采用的是“浮动制”,借款年利率会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变化而变化。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问题,新规比旧规更加严苛,如新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的则合同无效,旧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则合同无效。另外,新规还对职业放贷人进行规制,即增设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合同无效的规定。
整体而言,新规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也更有利于维护民间借贷秩序的和谐稳定。
15.4%是如何计算的?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法院支持的利率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根据新规,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2020年7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按照该利率的4倍计算,得出当前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因此,目前的15.4%就是根据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出来的。
这也就意味着,民间借贷的法定保护利率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能会发生变化的,甚至是每个月均有可能发生变化。至于是否变化,如何变化就取决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否发生变化。若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高达6%,则意味着新规与旧规的法定年利率一致,即24%,若达到8%则意味着新规的法定年利率比旧规的要高,即32%,但一般情况下不太可能。
之前借的钱利息怎么判定?
根据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定年利率是24%,24%-36%之间的年利率为自然利率,超过36%部分的年利率为非法利率。如,双方因借贷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按照旧规法院只支持24%的年利率;若在起诉前借款人自愿支付了36%年利率,则不可以要求退还;若在起诉前借款人即便是自愿支付了40%的年利率,则可以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退还超过的部分,即可以要求退还4%。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即2020年8月20日之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率适用旧规定的司法保护上限,之后受理的则适用新规定的司法保护上限。
在哪些机构借的钱受政策影响?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根据规定,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如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借贷行为不受影响,而除此之外的民间借贷行为则受到影响,比如个人之间的借贷、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等,则受到新的法定利率调控。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持牌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借贷行为也会受到影响。民间借贷受到欢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其方便、快捷、灵活,在民间借贷法定利率大幅下调而金融借贷利率不变的情况下,有资金需求的主体可能会更加青睐于民间借贷,从而金融借贷的需求可能会萎缩。若持牌金融机构想保住市场份额,甚至是提升市场竞争力,那么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下调也是必然趋势。
因此,个人认为所有从事借贷行为的机构(个人),无论是民间借贷也好,还是金融借贷也罢,都将会受到新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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